綠色地球-京都議定書
京都協定書的由來
京都議定書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補充條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府京都市的國立京都國際會館所召開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參加國三次會議制定的。其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準,以保證生態系統的平滑適應、食物的安全生產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IPCC已經預計從1990年到2100年之間,全球氣溫將升高1.4℃至5.8℃。目前的評估顯示,京都議定書如果能被徹底完全的執行,到2050年之前僅可以把氣溫的升幅減少0.02℃至0.28℃,正因如此,許多批評家和環保主義者質疑京都議定書的價值,認為其標準設定過低,根本不足以應對未來的嚴重危機。而支持者們指出京都議定書只是第一步,為了達到UNFCCC的目標,今後還要繼續修改完善,直到達到UNFCCC 4.2(d)規定的要求為止。
2012年12月8日,在卡達召開的第18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本應於2012年到期的京都議定書被同意延長至2020年。
京都協定書的內容:
- 總量管制:工業國家將削減溫室氣體總排放量5.2﹪,與人為排放量自然成長趨勢比較約削減30﹪。
- 個別或跨國合作減量。
- 目標期:減量成果以2008~2012五年平均為計算依據。
- 管制氣體:CO2、CH4、N2O氣體減量以1990為基準年。HFCs、PFCs、SF6氣體減量可採1990或1995為基準年。
- 排放量計算:1990基準年為「淨排放量」,即人為排放量減去吸存量。而1990年後進行造林、植林與伐木產生之排放淨值可與人為排放量抵減。
- 排放交易制度:另行訂定。
- 成立「綠色發展融資機制」提供經援協助減量。
- 罰則:將另行訂定。
- 生效期:1998.3.16~1999.3.15為議定書公開簽署期間。獲國內法定程序通過之附件一國家二氧化碳排放量須佔所有附件一國家1990年總排放量55%以上,且批准國家達55國以上後90日議定書始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