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是現今最大之區域經濟體。1951年,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及盧森堡六國簽定巴黎條約,設立歐洲煤鋼共同體。1957年,法、德、義、荷、比、盧六國在羅馬簽署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1967年,上述六國簽署合併條約,將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經濟共同體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合而為一。於1986年簽署單一歐洲法並於1987年生效。1990年,經濟暨貨幣同盟開始第一階段。1992年,「單一市場」形成,會員國之間的商品、勞務、資金及人員可以平等自由地流動。簽訂歐洲聯盟條約,又稱馬斯垂克條約。1993年,馬斯垂克條約生效,會員國同意共同為組織更為擴大的「歐洲聯盟」(或簡稱為歐盟)努力。歐盟將結合歐洲共同體和其他的協定,在外交政策、安全防禦、司法、內政事務及經濟上加強彼此的合作關係;決議將歐洲貨幣機構(即歐洲中央銀行的前身),設立在德國的法蘭克福,期望能夠在20世紀末完成單一歐洲貨幣的準備工作。1994年,歐洲經濟暨貨幣同盟第二階段開始。1995年,奧地利、瑞典及芬蘭成為會員國。歐盟會員國的元首們同意在1999年1月1日為完成歐洲經濟暨貨幣同盟的第三階段,亦即全體會員國統一使用單一貨幣- 歐元(ECU)的最後期限。1996年,各政府間會議開始著手草擬新的條約,希望歐盟能再擴增會員國,而歐洲經濟暨貨幣聯同盟也能持續發揮其效能。1998年,經濟暨貨幣同盟正式成立。決定入會國家的資格,固定雙方兌換匯率。1999年1月1日,展開歐洲經濟暨貨幣聯盟的第三階段,啟用單一貨幣-歐元(Euro) ,但實體貨幣在2002年1月1日才正式流通使用。貿易聯盟由固定轉換匯率,並符合歐洲經濟暨貨幣同盟的國家開始。歐洲中央銀行著手將單一貨幣政策和國外 轉換匯率引入歐元。
(http://www.trade.gov.tw/spl_topic/spl_index.htm)
研究所翻譯A組背景資料由研一Franco搜尋網路提供
689031084王慧儒
◎Unión Europea: European Union 歐洲聯盟(簡稱歐盟或歐聯)
*發展沿革:1950年法國外交部長蘇曼(Robert Schuman)在部長會議中提出統合德法煤鋼工業之建議,奠定歐洲共同體之基石。1951年荷、比、盧、法、德、義六國在巴黎簽署設立歐洲煤鋼共同體公約(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ECSC),並於1952年7月正式生效。1957年此6國在羅馬簽署羅馬條約(Treaty of Rome)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1973年丹麥、愛爾蘭、英國加入歐洲經濟共同體,1976年希臘、葡萄牙、西班牙亦申請加入。1981年1月希臘成為正式會員國,1985年西、葡正式成為會員國,陸續土耳其、奧地利、瑞典、瑞士、挪威、塞普露斯、馬耳它申請加入,1995年1月1日奧地利、瑞典、芬蘭正式加入。1958年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生效實施,兩個共同體共同設置一個歐洲議會、歐洲法庭及歐洲執行委員會。
*歐洲聯盟之任務:在歐聯之結構中,共同體之秩序有如會員國之憲法秩序,此可從賦予歐聯之任務中窺悉,係不同於一些國際組織所負責之單純技術性任務,而是具備類似政府之重要特質暨能力。在ECSC條約下,歐聯有能力管理共同體內之煤鋼工業,歐洲原子能委員會具備研究和利用原子能之共同任務,歐洲(經濟)共同體則以建立共同市場,並逐步推動商品、勞務、人員、資金自由流動。國防、外交、教育、文化等領域,保留為各會員國主權,惟上述領域仍有部分事務,仍賦予共同體相當權限得以推動。
*歐洲聯盟係由三大支柱所建構:
(一)深化歐洲(經濟)、歐洲原子能及歐洲煤鋼三個共同體,以建立經濟貨幣聯盟及新的民主運作規範(二)會員國建立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對外)(三)會員國在司法與內政之相互合作(對內)。
*其新任務和目標為:
(一)促進經濟與社會平衡、穩固進步,特別是建立共同體內無國境,加強經社聯合,建立經濟貨幣聯盟及發行單一貨幣。(二)建立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形成共同國防政策,以強化國際地位。(三)引進歐洲聯盟公民權,以加強保障各會員國公民之權利與利益。(四)加強各會員國間司法與內政合作。(五)充分維護共同體一體適用之原則,並於此原則上繼續完成歐洲統合進程。
* 歐洲聯盟是現今最大之區域經濟體,會員國包括德、法、義、荷、比、盧、丹、英、愛、西、葡、希臘、瑞典、芬蘭、奧等十五國,面積三二四萬平方公里,總人口約三億七千萬,國民生產毛額總值近八兆,平均國民所得二萬美元,其貿易總額佔全球貿易總額的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