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簡介....................................................................................1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2

世界貿易組織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分別............................................2

世界貿易組織的架構................................................................................2

世界貿易組織的工作................................................................................3

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3

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4

世貿組織的基本職能及部長級會議........................................................5

世界貿易組織的標識................................................................................6

世貿組織如何解決爭端............................................................................6

世貿組織的互惠原則................................................................................7

世貿組織的透明度原則............................................................................8

附錄............................................................................................................9


世界貿易組織簡介

199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Organización Mundial del Comercio, OMC),以取代成立於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

 

世界貿易組織是一個獨立於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由多邊貿易體制的法律和組織為基礎而組成的國際性組織。成員國必須承擔及遵守組織內的契約義務,向各國投資者、消費者、僱主及僱員及提供一個鼓勵貿易和創造就業機會的商業環境,以及一個開放的市場。組織的抱著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以保護世界的貿易為己任,務求令世界貿易呈現均衡的局面。

 

  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負責管理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萊蒙湖畔。概括管理及執行構成世界貿易組織的「多邊貿易協定」和「簡單多邊貿易協定」,並提供一個多邊貿易談判的場所,對內負責解決貿易爭端,監督各國貿易政策 ; 對外則與其他全球經濟決策的國際性組織合作。   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臨時機構。世貿組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國際組織,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現任總幹事是素帕猜(Supachai Panitchpakdi泰國人),2002年9月任職,任期3年。它的前身是1947年訂立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而關貿總協定只適用於商品貨物貿易。

 

    建立世貿組織的設想是在1944年7月舉行的佈雷頓森林會議上提出的,當時設想在成立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時,成立一個國際性貿易組織,從而使它們成為二次大戰後左右世界經濟的“貨幣-金融-貿易”三位一體的機構。1947年聯合國貿易及就業會議簽署的《哈瓦那憲章》同意成立世貿組織,後來由於美國的反對,世貿組織未能成立。同年,美國發起擬訂了關貿總協定,作為推行貿易自由化的臨時契約。1986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啟動後,歐共體和加拿大於1990年分別正式提出成立世貿組織的議案,  1994年4月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才正式決定成立世貿組織。

 

  截至2003年9月,有成員146個。2003年9月11日,在墨西哥坎昆舉行的世貿組織第五次部長級會議上,各成員一致同意接納柬埔寨和尼泊爾兩國為世貿組織正式成員。根據世貿組織規則,柬埔寨和尼泊爾要在其國內立法機構批准入世協議並通知世貿組織30天後,才正式成為世貿組織第147和 148個成員。

 

其成立之目的在確保自由貿易,並透過多邊諮商,建立國際貿易規範,降低各會員間的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為各會員提供一個穩定及可預測的國際貿易環境,以促進對外投資、創造就業機會、拓展貿易機會及增進世界經濟成長與發展。世界貿易組織規範之範圍除了傳統商品貿易外,尚包含農產品、與貿易有關的投資、爭端解決、智慧財產權保護及服務貿易等議題。此外,與貿易有關環保措施、競爭政策等非傳統貿易問題,亦將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未來討論之主題。具體而言,世界貿易組織具有六項主要功能:一,管理世界貿易組織各項協定;二,仲裁貿易諮商;三,監督貿易政策;四,解決貿易爭端;五,提供開發中國家技術協助及訓練;六,與其他國際組織合作。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全球經濟陷入蕭條,各國為了振興經濟,嚴格限制商品進口 ; 隨著經濟復甦,這些國家開始逐漸放寬商品進口限制。另一方面,美國在戰後經濟急劇膨脹,成為世界最強的經濟大國,熱切期望貿易自由化,因此在194511月提出了世界貿易和就業會議,提出建立新的國際貿易體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則(如削減關稅,消除貿易壁壘,恢復多邊自由貿易)。這些基本原則經過了多次的多國共同會議的協商後,就於194811日訂立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世界貿易組織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分別

「關貿總協定」只是一套規則及多邊協定,當中沒有組織基礎,而世界貿易組織卻是一個有自己秘書處的常設性機構 ; 再者,關貿總協定的所有承諾的基礎原於「臨時性質」,而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是完整及永久性的。 另一方面,關貿總協定的規則只適用於貨物貿易,而世界貿易組織除了附加了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外,而還具備快速ˋ自動及不易受到阻撓的爭端解決機制,比關貿總協定更有保証的執行裁決。

 

世界貿易組織的架構

世界貿易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是由成員國代表組成至少每二年舉行一次的部長會議,負責決議任何多邊貿易協議的任何問題。部長會議之下的總理事會除了代表部長會議開展日常工作之外,同時亦為爭端解決機構。總理事會之下有三個主要權力機構 --- 貿易與發展委員會,收支平衡委員會和預算、財務和行政管理委員會 ; 她們不但需要對總理事會負責,還要聯同其他分支機構,去處理世界貿易組織的所有事務。

 

 

世界貿易組織的工作

世界貿易組織肩負起保護世界貿易的重任,其職能範圍包括援助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 (幫助她們從中央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促進出口的特別援助 (提供市場訊息及管銷技巧)、區域性貿易安排 (減少或廢除貿易壁壘)及監督各國貿易政策 (定期評估貿易政策的透明度和理解)等。

 

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

任何一個國際組織都有自己的宗旨,然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有所不同,除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序言有明文規定外,關貿總協定、哈瓦那憲章、服務貿易總協定等文件的序言也是世貿組織宗旨的重要內容。

 

究其原因,一是世貿組織及其法律體系是在總協定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而總協定又原本是哈瓦那憲章的組成部分;二是世貿組織不僅標志著一個新的國際組織的誕生,還意味著一個新的國際貿易法律體系的出現,其中各成員賦於世貿組織新的使命(如服務貿易領域的目標),而這些新的使命分別規定在相應的協議之中。

 

世貿組織的宗旨,綜合起來,可分為下列六項:

 

一、        提高人類生活水平:

世貿組織序言開宗明義地指出,各成員:「認為它們在貿易和經濟領域的各種關係中,應旨在努力提高生活水平……

 

二、        保證充分就業、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續增長:

世貿組織的各項規則、規章和制度的確立,就是要創造一個寬鬆、有序的國際貿易環境,通過國際貿易的發展,來促進全球的就業機會,增加人民收入不斷增長和豐富國際商品和服務市場。

 

三、        擴大貨物生產與貨物貿易並擴大服務貿易:

世貿組織章程的序言明確規定了「擴大服務貿易」是該組織的主要目標之一,這是因為各成員「認識到服務貿易對世界經濟增長和發展具有日益增長的重要性」。為實現這一宗旨,烏拉圭回合專門達成一項<<服務貿易總協定>>和其他相關的文件。

 

四、        適宜地利用世界資源:

在資源利用問題,世貿組織序言的表達與關貿總協定有很大的變化,總協定序言規定「發展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而世貿組織章程的措辭是「根據可承受發展之目標,最適宜地利用世界資源」。因此世貿組織的這一表述更具有科學性,它還同時考慮到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的合理關係和資源利用與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適當關係。

 

五、        保證發展中國家的國際貿易增長份額和經濟發展:

世貿組織章程在序言中單列一段,指出「需要積極努力來保證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其中的最不發達者,在國際貿易的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相稱的份額」。

 

六、        建立一體化的多邊貿易機制:

世貿經濟章程的序言表達了各成員的一個共同決心,即:「開發一個一體化的、更為可行的和持久的多邊貿易制度」。

 

世界貿易組織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邊貿易體制。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範圍除傳統的和烏拉圭回合確定的貨物貿易外,還包括長期游離於關貿總協定外的知識產權、投資措施和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領域。世界貿易組織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

一、非歧視原則:

        它是世貿組織及其法律制度的一項首要的基本原則,也是現化國際貿易關係中最基本的準則。烏拉圭回合的有關協議將世貿組織關於非歧視原則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展,首先,在涉及貨物貿易的保障措施協定、裝運前檢驗協定和貿易的技術壁壘協定等文件中均含有非歧視原則的規定,其次,在與貨物貿易相關領域的協議(如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也規定了非歧視原則,最後,非歧視性原則還是服務貿易領域最基本的準則。

 

二、關稅保護原則:

世貿組織之所以確立關稅保護原則,是因為:與非關稅措施相比,關稅措施具有較高的透明度,便於其他國家和貿易經營者辨析保護的程度,同時關稅措施對貿易競爭不構成絕對的威脅。

 

三、公平貿易原則:

        這個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各成員國和出口貿易經營者都不應採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國際貿易競爭和扭曲國際貿易競爭,因此,無論是關貿總協定,還是世貿組織的有關文件,對於不同方式來自不同國家的補貼和傾銷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規則和紀律。

 

四、優惠待遇原則,又稱為「非互惠待遇原則」:

        烏拉圭回合是優惠待遇原則進一步發展的重要標誌,首先,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序言明確規定,應確保發展中國家與其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國際貿易增長的份額,從而將優惠待遇原則融入世貿組織的宗旨之中,其次,烏拉圭回合的一系列單獨文件不僅在各自的序言部分強調對發展中成員國優惠待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無一例外地在正文中用專門條文加以規定。最後,<<服務貿易總協定>>和其他幾個與貿易相關領域的文件均確立了優惠待遇原則,這表明:世貿經濟的這一原則不僅適用於傳統的貨物貿易,而且在新興的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其他領域也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五、透明度原則:

        這一原則出自總協定第10條,該條以“貿易規章的公布和實施”為題,主要規定:各締約方應將其有效實施的關於海關對進出口商品的分類或估價,關於稅捐和其他費徵收率,關於對進出口貨物及其支付轉賬的規定、限制和禁止,以及關於影響進出口商品的銷售、分配、運輸、保險、存倉、檢驗、加工、混合或使用的各種法律、規章、司法判決和行政裁決,均應迅速公佈,以便各締約國政府和貿易經營者了解……,透明度原則經過烏拉圭回合又增添了新的適用領域,根據<<最後文件>>的有關附件規定,世貿組織的各成員涉及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方面的措施以及服務貿易領域的法律、規章、政策和其他行政或司法措施,均應遵守透明度原則。

 

六、協商與協商一致原則:

首先,無論是總協定及其實踐中產生的法律文件,還是世貿組織章程和其他烏拉圭回合協議,都是在各談判參與方多次、反覆、廣泛協商的基礎上形成。其次,無論是總協定第22條和第23條之外的條文,還是歷次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各項守則,或是烏拉圭回合<<最後文件>>所載的各項協議,都普遍規定了“協商”義務,可以說,協商原則貫穿於總協定及世貿組織法調整的各個領域。最後,協商一致是總協定及世貿組織決策程序的一項基本準則,總協定40餘年的實踐表明,它的絕大多數決議都遵循了協商一致原則。世貿組織章程第9條更為明確地規定:“世貿組織應繼續依1947年關貿總協定以協商一致進行決策的做法。”

 

世貿組織的基本職能及部長級會議

世貿組織的基本職能有:

一、管理和執行共同構成世貿組織的多邊及諸邊貿易協定。

二、作為多邊貿易談判的講壇。

三、尋求解決貿易爭端。

四、監督各成員貿易政策,並與其他同製訂全球經濟政策有關的國際機構進行合作。

 

  部長級會議是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權力機構,一般兩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和決定涉及世貿組織職能的所有重要問題,並採取行動。

 

部長級會議的主要職能是:

 

(1)    任命世貿組織總幹事並制定有關規則。

(2)    確定總幹事的權力、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以及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職責及任職條件。

(3)    對世貿組織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做出解釋。

(4)    豁免某成員對世貿組織協定和其他多邊貿易協定所承擔的義務。

(5)    審議其成員對世貿組織協定或多邊貿易協定提出修改的動議。

(6)    決定是否接納申請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或地區為世貿組織成員。

(7)    決定世貿組織協定及多邊貿易協定生效的日期等。

 

下設總理事會和秘書處,負責世貿組織日常會議和工作。世貿組織成員資格有創始成員和新加入成員之分,創始成員必須是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新成員必須由其決策機構——部長會議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透過方可加入。

  

世界貿易組織的標識

 

   1997年10月9日,世貿組織啟用新的標識。該標識由六道向上彎曲的弧線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別為紅、藍、綠三種顏色。標識意味著充滿活力的世貿組織在持久和有序地擴大世界貿易方面將發揮關鍵作用。六道弧線組成的球形表示世貿組織是不同成員組成的國際機構。標識久看有動感,象徵世貿組織充滿活力。標識的設計者是新加坡的楊淑女士,她的設計採用了中國傳統書法的筆勢,六道弧線帶有毛筆書法起筆和收筆的韻味。

 

世貿組織如何解決爭端

隨著國際社會經濟貿易的不斷發展,國際經貿領域的貿易戰也日見頻繁。在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糾紛方面,世界貿易組織自成立以來就發揮著重要作用。

 

  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是總理事會,該機構負責處理圍繞烏拉圭回合最後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協定或協議而產生的爭端。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在發生貿易爭端時,當事各方不應採取單邊行動對抗,而是透過爭端解決機制尋求救濟並遵守其規則及其所做出的裁決。

 

  爭端解決的程式是:

磋商:根據《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式諒解》規定,爭端當事方應當首先採取磋商方式解決貿易糾紛。磋商要通知爭端解決機構。磋商是秘密進行的,是給予爭端各方能夠自行解決問題的一個機會。

成立專家小組:如果有關成員在10天內對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后未獲解決,受損害的一方可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成立專家小組。專家小組一般由3人組成,依當事人的請求,對爭端案件進行審查,聽取雙方陳述,調查分析事實,提出調查結果,幫助爭端解決機構作出建議或裁決。專家組成立後一般應在6個月內向爭端各方提交終期報告,在緊急情況下,終期報告的時間將縮短為3個月。

透過專家組報告:爭端解決機構在接到專家組報告後20-60天內研究透過,除非當事方決定上訴,或經協商一致反對透過這一報告。

上訴機構審議:專家小組的終期報告公佈後,爭端各方均有上訴的機會。上訴由爭端解決機構設立的常設上訴機構受理。上訴機構可以維持、修正、撤消專家小組的裁決結論,並向爭端解決機構提交審議報告。

爭端解決機構裁決:爭端解決機構應在上訴機構的報告向世貿組織成員散發後的30天內透過該報告,一經採納,則爭端各方必須無條件接受。

執行和監督:爭端解決機構監督裁決和建議的執行情況。如果違背義務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議並拒絕提供補償時,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採取報復措施,中止協議項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

 

世貿組織的互惠原則

儘管在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的協定、協議中沒有十分明確地規定“互惠貿易原則”,但在實踐中,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減讓安排才可能在成員間達成協定。

  

世貿組織的互惠原則主要透過以下幾種形式體現:

透過舉行多邊貿易談判進行關稅或非關稅措施的削減,對等地向其他成員開放本國市場,以獲得本國產品或服務進入其他成員市場的機會,即所謂“投之以桃”、“報之以李”。

當一國或地區申請加入世貿組織時,由於新成員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員過去已達成的開放市場的優惠待遇,老成員就會一致地要求新成員必須按照世貿組織現行協定、協議的規定繳納“入門費”——開放申請方商品或服務市場。

互惠貿易是多邊貿易談判及一成員貿易自由化過程中與其他成員實現經貿合作的主要工具。

 

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的歷史充分說明,多邊貿易自由化給某一成員帶來的利益要遠大於一個國家自身單方面實行貿易自由化的利益。因為一國單方面自主決定進行關稅、非關稅的貨物貿易自由化及服務市場開放時,所獲得的利益主要取決於其他貿易夥伴對這種自由化改革的反應,如果反應是良好的,即對等地也給予減讓,則獲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則較小。相反,在世貿組織體制下,由於一成員的貿易自由化是在獲得現有成員開放市場承諾範圍內進行的,自然這種貿易自由化改革帶來的實際利益有世貿組織機製作保障,而不像單邊或雙邊貿易自由化利益那麼不確定。因此,多邊貿易自由化要優於單邊貿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的大國。

 

世貿組織的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重要原則,它體現在世貿組織的主要協定、協議中。根據該原則,世貿組織成員需公佈有效實施的、現行的貿易政策法規有:

關法規。即海關對產品的分類、估價方法的規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徵收的關稅稅率和其他費用。

進出口管理的有關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

有關進出口商品徵收的國內稅、法規和規章。

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有關法規和規章。

有關進出口貨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匯管理和對外匯管理的一般法規和規章。

利用外資的立法及規章制度。

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和規章。

有關出口加工區、自由貿易區、邊境貿易區、經濟特區的法規和規章。

(9)有關服務貿易的法規和規章。

(10)有關仲裁的裁決規定。

(11) 成員國政府及其機構所簽訂的有關影響貿易政策的現行雙邊或多邊協定、協議。

(12)其他有關影響貿易行為的國內立法或行政規章。

 

  透明度原則規定各成員應公正、合理、統一地實施上述的有關法規、條例、判決和決定。統一性要求在成員領土範圍內管理貿易的有關法規不應有差別待遇,即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上述事項的法規不應與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觸。但是,中央政府授權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員對法規的實施履行非歧視原則。

 

  透明度原則還規定,鑒於對海關行政行為進行檢查和糾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員應保留或儘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機構和程式。這類法庭或程式獨立於負責行政實施的機構之外。除進口商在所規定允許的上訴期內可向上級法庭或機構申訴外,其裁決一律由這些機構加以執行。

 

  透明度原則對公平貿易和競爭的實現具十分重要的作用。

 

 

 

附錄:

(相關資訊可參考以下網站)

 

國際貿易局 世界貿易組織

http://www.moeaboft.gov.tw/global_org/wto/wto_index.htm

農委會對加入WTO農業因應對策

http://www.coa.gov.tw/policy/wto/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