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學年度台灣基督宗教大學校院聯盟(TaiCUCA

聯合球類運動會辦法


一、            旨:為發揚基督精神,提倡運動風氣,藉以鍛鍊健康的體魄及培養進取的心性

二、        指導單位:台灣基督宗教大學校院聯盟

三、        主辦單位:中原大學

四、        承辦單位:中原大學體育室

五、        協辦單位:長榮大學、輔仁大學、真理大學、靜宜大學、東海大學、聖約翰科技大學、文藻外語學院、基督書院、聖德基督書院、三育基督書院、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

六、        比賽日期:9865日(五)至66日(六)共二天

七、        比賽地點:中原大學體育園區(320中壢市中北路200號)

八、        參加資格:凡台灣基督宗教大學校院聯盟所屬大學均可組隊報名參加(97學年度註冊之在學學生及研究生均可報名參加)

九、        比賽項目:籃球、桌球、羽球

十、        比賽分組:各項目都分男、女生隊,三個項目共6隊,每校至少報名四隊

十一、比賽制度:各項報名二隊(含)以下,不舉行比賽

十二、報名辦法:

1.     報名地點:中原大學體育室

中壢市中北路200  TEL:03-265-1601 FAX:(03265-1699265-1670

2.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58日(五)止,以郵戳為憑

3.     報名費用:每項目3,000報名兩項以上()只收5,000,匯票抬頭:中原大學。

4.     報名手續:填寫大會所寄報名表,加蓋戳章,並以掛號郵寄報名表及匯

票至中壢市中北路200號中原大學體育室 鍾芳妗小姐收

十三、領隊會議:

1.     訂於2009522日(五)1400假本校體育館視廳教室舉行(中壢市中北路200號,不另函通知)。

2.     會中舉行比賽抽籤,各隊請派代表參加,逾時不到者,則由承辦學校代為抽籤不得異議。(如委託他人出席抽籤需持委託人書面證明)。

3.     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4.     如對某隊參賽者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

5.     各隊比賽服裝顏色之確認、檢查與協調。

6.     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十四、    勵:報名五隊(含)以上取前四名,若報名三至四隊(含)取前二

名頒發獎盃乙座

十五、    則:

1.     比賽期間,提供中午飯盒。

2.     各參加單位除比賽期間飯盒外,其餘費用自理。

3.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公布之。

 

桌球比賽競賽規則

一、        比賽日期:9865日(五)至66日(六)共二天

二、        比賽地點:中原大學體育園區(320中壢市中北路200號)

三、        參加資格:凡台灣基督宗教大學校院聯盟所屬大學均可組隊報名參加(97學年度註冊之在學學生及研究生均可報名參加)

四、        比賽分組:男生組、女生組

五、        比賽辦法:

(一)比賽制度:

1.     各組報名一至二隊時,不舉行比賽。

2.     各組報名五隊以下,採單組循環賽。

3.     各組報名六隊以上,預賽採分組循環。

4.     決賽賽制依報名隊數多寡決定之。

5.     循環賽記分法:循環賽各隊勝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0分,若:

a.    二隊積分相同時,勝者為勝隊。

b.    三隊積分相同,則以勝負相關之隊伍,得勝局總合除以敗局總合之商數大者為勝隊。若商數相同時則以得勝分之總和除以敗分總和商數大者為勝隊。若商數再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各隊不得異議。

(二)比賽方式:

1.     比賽採七人五點制,(單、雙、單、雙、單),每人限打一點,單雙打不得兼點。

2.     每點比賽均採五局三勝,每局11分制。

3.     比賽用球:日桌牌(NITTAKU40mm黃色比賽球。

六、        競賽規定:

(一)各隊需於比賽前二十分鐘到場,並向競賽組報到。規定比賽時間逾十五分鐘者,作棄權論,以大會時間為準,與賽球隊不得異議。

(二)對出賽選手資格有疑慮者,限於該場開賽前得抗議之。如該場一經開賽後則視同認可其資格,不得抗議。

(三)選手下場比賽如無法提出應有證明時,隨即取消選手之比賽資格,不得再賽,其已完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得要求重賽。

(四)比賽中如有空點,則視為棄權,依規則規定,該場判為敗場,不得再賽空點以下之點數。

(五)每場先勝三點之該隊為勝隊,隨即停止該場比賽,不再賽完其餘各點。

(六)本比賽採用中華民國中球協會審訂公佈之最新桌球規則。

七、        申訴:

(一)有關競賽場上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提出;或在該場比賽結束後1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並繳交保證金1,000元,向競賽組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

(二)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三)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八、        附則:

(一)比賽期間,提供中午餐盒。各參加單位除比賽期間中午餐盒外,其餘費用自理。

(二)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改訂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