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7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


第一條 依據:本規程依據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宗旨:為促進我國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之國際化、精緻化及競技化。

第三條 主辦單位:教育部

第四條 承辦單位:

一、校內選拔:各參賽單位(學校)

二、資格賽: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三、會 內 賽: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第五條 日期地點:

一、資格賽:中華民國961215日(星期六)至97321日(星期五)期間,假「中華民國97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各競賽種類資格賽時間、地點預定表」(附件一)列時間地點辦理之。

二、會內賽:中華民國9759日(星期五)至513日(星期二)計5天,假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舉行。

第六條 參加單位:中華民國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為組隊單位。

第七條  競賽種類及分組:

一、競賽種類:

1.田徑2.游泳3.體操4.桌球5.羽球6.網球7.跆拳道8.柔道9.擊劍10.射箭11.空手道12.木球。

        二、競賽分組:公開男生組、公開女生組、一般男生組、一般女生組。

第八條 各競賽種類之各組、科目、項目及隊(人)數限制,依「中華民國97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各競賽種類、各組、科目、項目及人(隊、組)數表」(附件二)規定辦理,相關內容詳如技術手冊。

第九條  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96學年度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第二學期仍在學者為限(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單位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並由運動員於運動員保證書(附件三)中具結,始能報名參加。

三、運動員登記:所有參加中華民國97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大運)之運動員,必須向教育部委託之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簡稱大專體總)辦理運動員註冊;未辦理註冊之各單位運動員將無法參加全大運各項比賽。運動員註冊規定由教育部委託之大專體總另行訂定公告辦理。

四、參賽成績標準: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五、凡經教育部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同意核備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

員,至全大運正式比賽(含資格賽)1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予註冊。

六、全大運各競賽種類各組各項目報名人數,超過「中華民國97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各競賽種類、各組、科目、項目及人(隊、組)數表」(附件二)規定參賽名額之隊(人)數限制時,由本部委託大專體總辦理資格賽或資格審定,資格賽統一訂定名稱為「中華民國97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運動種類)○區錦標賽」。資格賽或資格審定規定由本部委託之大專體總另行訂定公告辦理。

七、參賽分組限制:

(一)公開男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至四款參賽資格且無第五款情事之各組隊單位男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

(二)公開女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至四款參賽資格且無第五款情事之各組隊單位女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

(三)一般男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至四款參賽資格且無第五款情事,及受第八至十款限制之各組隊單位男生運動員可參加本組。

(四)一般女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至四款參賽資格且無第五款情事,及受第八至十款限制之各組隊單位女生運動員可參加本組。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一般組:

()就讀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者。

()曾經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者。

()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公開男生組」或「公開女生組」資格者。

()曾具社會甲組或職業球員資格者。

()曾入選各運動種類之各級正式錦標賽之國家代表隊者。

九、前述「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學系

9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0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學系

12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

5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3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6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

14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

15

國立花蓮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7

國立體育學院--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

16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

17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國術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學院--體育學系、競技運動學系

 

 

十、前述「曾經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係指曾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並經榜示或遞補錄取。

第十條 競賽秩序:

一、各競賽種類秩序,由全大運學校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執委會)競賽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競賽種類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凡賽程種類項目時間衝突,不得請求變更或調整。

第十一條 註冊報名、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全大運職隊員註冊報名,採電腦網路一次作業完成方式辦理。

二、參賽單位(學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大專體總辦理運動員註冊報名,完成手續後,不得更改名單及種類項目。

  三、註冊報名規定:

從大專體總網站http://www.ctusf.org.tw進行註冊報名工作,各項規定如下。

()註冊報名日期:訂於96111日(星期四)起至961115日(星期四)24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各參賽單位(學校)應依據大專體總網站之「全大運網路報名作業系統操作規範」辦理註冊報名作業。

()大專體總編製並函送各參賽單位(學校)帳號、密碼,各參賽單位(學校)應由承辦人負責辦理完成註冊報名作業。

()各參賽單位(學校)完成註冊報名手續後,必須將註冊報名表、運動員保證書

、當年度個人參賽種類最佳成績證明及報名費繳交憑證,於961120日(星期二)17時前送達大專體總(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12樓,TEL02-27710300FAX02-27710305),俾利辦理資料查核作業。

()前述「當年度個人參賽種類最佳成績證明」係指曾獲各競賽種類(田徑、游泳)技術手冊第六條所規範之賽會最佳成績證明文件。

()各參賽單位(學校)職隊員註冊報名時,應上傳最近3個月內之數位人像照片(2吋白底脫帽彩色半身照片),俾利大專體總及學校執委會製發選手證及職員證,未上傳照片者不得註冊報名。

   四、單位報到:

           ()資格賽:依據中華民國97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各競賽種類分區錦標賽(資格賽)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會內賽:9758(星期四)上午10時至12時,於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進德校區體育館(彰化市進德路1)辦理。

五、報名費:

()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擊劍、射箭、空手道、木球團體種類,依本規程第七條之分組計算,每一競賽種類之報名費,每校每隊為新台幣3,000元整。

()個人賽(桌球、羽球、網球、擊劍、射箭、木球及每一競賽分組僅報名參加一人之競賽種類)之運動員,每人繳交報名費新台幣600元整。惟參加雙打項目報名費為新台幣1,000元整。

()上列報名參加資格賽之運動種類,晉級會內賽之運動員不再繳交報名費。

()報名費支付方式如下:

1、支票:開立受款人為「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之支票。

2、電匯:電匯至「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國泰世華銀行建國分行帳號223-03-100011-3之電匯單。

3、郵政匯票:購買受款人為「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之郵政匯票。

 

六、總領隊會議:訂於9758日(星期四)下午1時整,於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進德校區體育館(500彰化市進德路1)視聽教室召開,請參加單位總領隊參加(不另發通知)。

七、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依據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時間地點舉行(不另發通知)。

八、開閉幕典禮:請參加單位之職隊員提前1小時至會場指定位置集合。

()開幕典禮:9759日(星期五)下午6時,於彰化縣立體育場(彰化市健興路1)舉行。

()閉幕典禮:97513日(星期二)下午5時,於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彰化市進德路1)舉行。

*附註:

一、報名一經確認後,不得增減職員及運動員人數,參加單位事先務必審慎辦理。報名費寄達後一律不予退費。

二、參賽運動員必須攜帶大會製發之選手證以備查驗,否則不得參賽。選手證遺失,得於比賽前兩小時備妥身分證明文件、學生證、及照片(2吋白底脫帽彩色半身)一張至大會競賽組補辦,號碼布遺失得於賽前兩小時前攜帶選手證至大會競賽組補發,申請此兩項補辦(發)業務時,每人各需繳交費用新台幣500元整。

三、各校團本部得置總領隊1人、總教練1人、總管理1人及幹事若干人。代表隊得設領隊1人、教練及管理若干人。

四、選手證照片應清晰明確,若與本人不符或引發懷疑,致影響比賽權利,責任自負。

五、比賽抽籤:於各種類技術會議辦理。

六、單位旗:請準備6號單位旗(96 ×144 CM6面(5面大會懸掛,1面開幕典禮時繞場用,旗竿由大會準備),單位旗請於9737日(星期五)前送(寄)大會(500彰化市進德路1號,中華民國97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執行委員會收)。

第十二條 申訴:

      一、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各該競賽種類之技術委員(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件四)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

二、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件五)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方予受理,裁判長受理申訴後應立即將申訴案送請全大運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大運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審議。

三、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證金。

四、競賽爭議申訴案件,由各該競賽種類之技術(審判)委員會裁定;選手資格爭議申訴案件,由大運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裁定。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並列入承辦單位經費收入。

第十三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三、非前敘述之爭議,由大運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裁定之。

第十四條 獎勵:

一、頒發各競賽項目各組前三名之運動員,金、銀、銅獎牌及獎狀;第四至八名之運動員頒給獎狀。

二、各運動種類團體錦標依各組組隊單位所獲各項金牌數錄取前三名頒給;其累積金牌數最多之單位為第1名,依次列為第2名、第3名。如遇金牌數相同時,以各單位獲得銀牌數之多寡判定。如銀牌數亦相同時,則以銅牌數之多寡判定。如仍不能判定時,其名次並列。

三、各競賽項目依實際參賽隊()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一)三隊(人)以下各錄取一名。

(二)四隊(人)或五隊(人)各錄取二名。

(三)六隊(人)或七隊(人)各錄取三名。

(四)八隊(人)或九隊(人)各錄取四名。

(五)十隊(人)或十一隊(人)各錄取五名。

(六)十二隊(人)或十三隊(人)各錄取六名。

(七)十四隊(人)或十五隊(人)各錄取七名。

(八)十六隊(人)以上各錄取八名。

以上參賽隊(人)數之計算,以參加資格賽之隊(人)數為準。

四、運動員於參賽項目之全部賽程均未出賽者,不予獎勵。

五、田徑、游泳之接力項目頒獎名單以參加決賽運動員為準。

六、資格賽之獎勵名額參照本條第三款規定,其餘明訂於資格賽技術手冊中。

七、參加資格賽具績效之教師、教練與運動員,所屬學校應訂辦法獎勵之。

第十五條 罰則:

一、參賽運動員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參加團體賽之運動團隊,如有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參賽資格及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三、代表團職隊員於比賽期間,倘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等情事,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運動員毆打裁判員:

1、個人項目:取消該運動員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選手參加98年全大運任何種類之比賽權利。

2、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單位參加98年全大運該種類比賽權利。同時,該隊之運動員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3、除以上罰則外,另由大運組委會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

1、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生禁止該職員擔任全大運任何種類職員之權利。

2、情節嚴重者,經由該種類技術委員(審判委員)會議決後,得報請教育部取消該單位參加98年全大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三)運動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該場繼續參賽之資格(詳見技術手冊規定)。

2、情節嚴重者,經由該種類技術委員(審判委員)會議決後,除取消97年全大運繼續參賽資格外,得報請教育部取消該單位參加98年全大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四)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者,除運動員取消97年全大運繼續參賽資格外,所屬領隊、教練及管理函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四、違反本條第一至三款規定者,得由該種類裁判長逕行裁定停賽後送交大運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審議,除由全大運組委會函請相關單位議處所屬學校相關人員外

,得取消該單位參加98年全大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五、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立即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除終生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全大運會任何種類裁判員之權利,另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處分之。

六、選手證照片與本人不符者,應取消比賽資格。

七、選手無故棄權,除取消該種類繼續參賽資格外,並取消97年全大運後續各類項目之比賽權利。

八、職員不得兼任本單位以外學校之職員,選手亦不得兼任其他學校之職員,否則取消其職員資格。

九、技術委員(審判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紀錄、計時、報告員)等不得兼任各組團單位及組隊單位職員,否則取消其裁判(含紀錄、計時、報告員)資格。

第十六條 運動禁藥管制:97年全大運舉辦期間,運動員禁藥檢測,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頒訂之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運動禁藥管制要點辦理,尿液檢測依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運動禁藥採樣程序與方法作業要點辦理。

第十七條 本規程經大運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審查通過並函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中華民國97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各競賽種類資格賽時間、地點預定表)。

◎附件二:中華民國97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各競賽種類、各組、科目、項目及人(隊、組)數限制表)。

◎附件三:中華民國97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運動員保證書。

◎附件四:中華民國97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事項申訴書。

◎附件五:中華民國97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附件一

中華民國97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各競賽種類資格賽

時間、地點預定表

 

競賽種類

分區

比賽時間

比賽地點

地址

桌球

北區

9731(星期六)

9732(星期日)

文化大學

臺北市士林區陽明山華岡路55

中區

9733(星期一)

9734(星期二)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彰化市進德路一號

南區

9735(星期三)

9736(星期四)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415

 

 

 

 

一、競賽項目及分組(一般組)

 

()團體賽:

 

  1、男生組團體賽

 

   2、女生組團體賽

 

()個人賽:

 

1、單打賽

   

2、雙打賽

  

  3、混合雙打賽

 

 

 

二、報名人數及參賽分區規定:

 

報名人數規定

1、每一單位(學校)報名男生運動員以11人為限;報名女生運動員以10

人為限(含團體賽)

2、每一運動員報名個人賽以1項為限。

3、每一單位(學校)報名男、女生單打賽,最多可報名4組;男、女生雙

打賽及混合雙打賽,最多可各報名2組。

比賽分區

北區: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桃園縣、金門縣。

中區: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

雲林縣。

南區: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台南縣、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

澎湖縣、台東縣。

分區規定

各校公開、一般組所有參賽運動員不得跨區參賽。

 

附件二

中華民國97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各競賽種類、各組、科目、項目及人(隊、組)數表

參賽名額

 

種類

各單位(學校)

參賽名額

參賽資格審定

備註

桌球

公開男生組:10

公開女生組:10

一般男生組:11

一般女生組:10

1、訂定參賽名額

2、辦理資格賽以比賽成績錄取名額

依桌球技術手冊辦理。


 

附件三

中華民國97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運動員保證書

 

     名:

 

     別: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校:

 

參 賽種 類:

 

參 賽項 目:

 

本人或監護人

           

同 意 簽 章

 本人確實符合參加中華民國97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含資格賽)運動員參賽資格,且身體狀況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特此具結保證。

                    

(加蓋機關、單位印信)

                          

 

 

 

 

 

 

 

 

 

 

 

                                                  

註:

一、填寫保證書時,請事先詳閱97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第九條參

賽資格規定。

  二、保證書各項資料必須正確詳填,如資料不全,承辦單位得依規定取消資格。

  三、保證書必須由運動員親自簽名,以示負責,未滿18歲者,必須由監護人

簽字同意。

  四、請各參賽單位(學校)依照註冊運動員名單及各項證明資料分別裝訂成冊。

 

附件四

中華民國97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事項申訴書

申訴事由

 

糾 紛 發 生

時間及地點

 

申訴事實

 

 

 

 

證件

證人

 

單位領隊

        (簽章)

單位教練

(簽章)

  年 月 日 時

裁判長

     

 

 

技術(審判)

委員判決

 

 

 

 

 

 

 

 

 

 

            技術(審判)委員會召集人(簽章)

 

附註:1、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申訴者概不受理。

      2、學校領隊簽章權,可由領隊本人或教練簽章辦理。

 

附件五

中華民國97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被申訴者姓名

 

學校

 

參加項目

 

申訴事項

 

 

 

證件或證人

 

聯名簽署單位

領隊或教練                          (簽章)

申訴單位

領隊或教練                          (簽章)

運動競賽小組裁定

 

 

 

 

 

         

運動競賽小組召集人 (簽章)

 

 

附註:1、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申訴者概不受理。

      2、學校領隊簽章權,可由領隊本人或教練簽章辦理。

 

 

 

 

中華民國97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桌球技術手冊

 

一、比賽時間:9759日(星期五)至513日(星期二)

 

二、比賽地點: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進德校區體育館(彰化市進德路1號)

 

三、練習地點: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進德校區體育館桌球教室(彰化市進德路1B2

 

四、競賽項目及分組:

()團體賽(公開組、一般組)

()個人賽(限公開組)

      1、單打賽

      2、雙打賽

      3、混合雙打賽

 

五、參賽名額:

 

組別

()

項目

公開男生組

公開女生組

一般男生組

一般女生組

單打賽

32

32

雙打賽

16

16

混合雙打賽

16

16

團體賽

16

16

16

16

 

六、報名人數規定及參賽資格:

()註冊:各單位依據競賽規程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報名人數規定:

1、公開組:

(1)每一單位(學校)報名男、女生運動員各以10人為限(含團體賽)

(2)每一運動員報名個人賽以1項為限。

(3)每一單位(學校)報名男、女生單打賽,最多可各報名4人;男、女生雙打賽及混合雙打賽,最多可各報名2組。

2、一般組:每一單位(學校)報名男生團體賽,運動員以11人為限;報名女生團體賽,運動員以10人為限。

()參賽資格:

1、團體賽:

(1)公開組:每一單位(學校)報名團體賽男、女生各以1隊為限。

(2)一般組:依據大專體總區域劃分之三區,各取分區前3名晉級全大運計9隊,及96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乙組前6名所在之分區增額錄取6隊,外加97年全大運承辦學校合計16隊。若取得參賽資格之單位(學校)未能報名參賽時,則依以審定資格順序依次遞補。

    2、個人賽:公開組個人賽直接報名參賽(凡註冊報名單打賽超過32人、雙打賽及混合雙打賽各超過16組時,由大專體總辦理資格賽)

七、比賽預定日程:視各組參賽人數(隊伍),於9758日(星期四)技術會議抽籤後公告。

八、比賽制度:

()團體賽:

1、公開組:

(1)5隊(含)以下採單循環;6隊以上8隊以下分兩組單循環,再採名位交叉賽;9

隊以上採雙敗淘汰之勝部冠軍賽制(第一名由勝部產生,第二名至第八名由敗部

產生)。

(2)採三人五分制,其順序為:甲隊第1點為A,第2點為B,第3點為AB搭配C,第4點為第3點中未出賽之AB,第5點為C。乙隊第1點為X,第2點為Y,第3點為XY搭配Z,第4點為Z,第5點為第3點中未出賽之XY

 

點次

 

隊名

1

2

3

4

5

甲隊

A

B

C

 

A

 

B

 

B

 

A

 

C

乙隊

X

Y

C

 

Y

 

X

 

Z

Y

 

X

 

 

2、一般組:

(1)採分組單循環,各組取前兩名參加名位交叉賽。

(2)男生團體賽採九人七分制,各點選手不得兼點,其順序為:單、單、雙、單、雙、

單、單。

       (3)女生團體賽採七人五分制,各點選手不得兼點,其順序為:單、雙、單、雙、單。

()個人賽:採單淘汰賽制。

()團體賽及個人賽均採五局三勝制(每局11分)。

九、種子:

()依據競賽需要得由大專體總設種子籤位。

()公開組雙打賽(含混合雙打)不設種子,抽籤決定。

十、循環賽成績計算方式:

()團體賽每場比賽已分出勝負之球隊,,由裁判判定獲勝後,其餘各點不再繼續比賽。

()勝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1分,棄權以零分計,以積分多寡計算名次。

()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者,不予列入名次,其已賽之結果均不予計算。

()積分相同時名次判定之優先順序:

1、兩隊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2、如遇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積分相同之相關各隊比賽結果之勝場除以負場之勝率,大者為先。若再相同時,以該相關各隊比賽結果之勝局數除以負局數之勝率,大者為先。若再相同時,以該相關各隊比賽結果之勝分除以負分之勝率,大者為先。如再相同時,則由裁判長主持抽籤決定。

3、計算勝率公式為:勝率=得點(局、分)除以失點(局、分)。

十一、比賽規定:

()團體賽中任何一點,如因未出賽而被判棄權時,取消該場其後各點之比賽資格,即往後各點之積分為零。

()比賽期間若因某隊運動員受傷而人數不足,空點只可排於最後順位,但必須事先提出聲明,空點過半即喪失參賽資格。

()各隊應詳閱出賽時間,並於賽前30分鐘向大會領取出賽名單,填妥後於20分鐘前提交大會競賽組,大會不再另行通知,未依規定提出名單者以棄權論,如比賽時間有更動,以大會報告為準。

()球員出場比賽,必須攜帶選手證,違者該點以棄權論,並取消該場其後各點之比賽資格,即往後各點以敗點記分。

()非當場比賽之球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內,比賽已結束之球員應迅速離開比賽場地,到觀眾席觀看球賽,不得藉故停留在場內或在空桌練習。

()為賽程能順利進行,比賽球檯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球檯同時舉行,各隊不得異議。

二、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公佈之最新桌球規則,如對規則解釋有所爭議,

由技術(審判)委員會解釋之。

十三、器材檢定:

()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均須符合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訂桌球規則之規定。

()比賽用球及球檯,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合格之白色比賽用球及藍色球檯。

十四、運動禁藥管制:依據中華民國97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十五、申訴:依據中華民國97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二條及中華民國桌球協會

審訂之最新比賽規則規定辦理。

十六、獎勵:

()各項競賽及團體錦標錄取名次均依據中華民國97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團體錦標成績計算方式:依各組組隊單位所獲各項金牌數錄取前三名頒給錦標,其累

積金牌數最多之單位為第1名,依次列為第2名、第3名。

如遇金牌數相同時,以各單位獲得銀牌數之多寡判定。如銀

牌數亦相同時,則以銅牌數之多寡判定。如仍不能判定時,

其名次並列。

   ()個人項目決賽後立即頒獎,接受頒獎者必須穿著代表隊制服。團體錦標於閉幕典禮時

頒發。

十七、技術會議:9758日(星期四)下午2時,於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進德校區體育館

(彰化市進德路1號)舉行(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