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專院校九十七年度教職員工桌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倡導全民運動暨加強大專院校教職員工及教育行政人員之感情,
特舉辦本比賽。
二、主辦單位:教育部
三、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四、承辦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桌球委員會
五、承辦學校: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六、協辦單位: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室
七、比賽日期:
共三天。
八、比賽地點: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
九、參加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及會員學校、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等單位。
十、參加資格:
(一)以各單位正式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為限,工友應在學校服務滿一年方得報名(不含兼任教職員、部派專任教練、各附屬單位人員及軍事院校服義務役者)。
(二)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編制內之員工及服務滿一年以上的約聘僱人員為限。
十一、比賽分組:
(一)個人賽
(1)首長組個人賽: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台北市、高雄市教育局正副首長及各大專院校之校長均可報名參加。
(2)長青組個人賽:限各校退休人員,年滿65歲(含)以上者,均可報名參加 (即民國
(二)團體賽
(1)男甲組:96年度男甲組前六名及男乙組前二名應參加本組比賽,其他自願參加單位,亦可組隊參加本組比賽。
(2)男乙組:96年度男丙組進入複賽之隊伍及未具甲組資格之單位選手,均可組隊參加本組比賽。
(3)男丙組:限96年度丙組未進入複賽之隊伍或新參加之隊伍(95年度未報名參賽之隊伍)。
(4)女甲組:96學年度女甲組前四名及女乙組前二名均應參加本組比賽,其他自願參加單位,亦可組隊參加本組比賽。
(5)女乙組:凡未具甲組資格之單位選手,均可組隊參加本組比賽。
(6)壯年組:五十歲(含)以上之男、女球員均可參加(即民國
註:
1.各組每單位報名隊數以二隊為限。
2.男子隊若遇人數不足時,得以女隊員補充之。惟女子隊人數不足時,則不得以男隊員補充之。
3.每人限報名參加一隊(組),首長組不在此限。
十二、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文到之日起至
(以郵戳為憑)
網址:http://www.ope.ncue.edu.tw/
(二)地點: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室
地址:50007彰化市進德路一號
電話:(04)7232105轉1910
傳真:(04)7211155
(三)人數:各組比賽均採五點制(單、雙、單、雙、單,單雙打不得兼)每隊可報領隊、教練、管理各一人(可由隊員兼任),隊員(含隊長)以十一人為限。
(四)手續:按大會所寄之報名表填寫,加蓋校印或人事室、體育室(組)印章;並請以掛號寄出(凡報名後擬更改隊員名單時,須於抽籤前提出,並加蓋校印或人事室、體育室(組)印章)。
(五)競賽代辦費:
1.每隊新台幣伍仟元整,一律以匯票方式繳交。
戶名: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2.寄送報名表時請務必連同匯票一併寄送,如未寄送匯票之單位不予受理。
(六)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惟必須於領隊會議時提出相關證明,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
(七)除首長組外,每人限報一組,經查重複報名時,得逕由大會依出場順序予以刪除其中一組。
註:1.首長組及長青組免繳競賽代辦費。
2.球員報名時,資料不全者,大會不予受理。
十三、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桌球比賽規則。
(二)比賽用球:DONIC三顆星黃色比賽球。
(三)比賽球桌:DONIC藍色比賽球桌。
(四)比賽制度:
1.團體賽各組均以五點三勝定勝負,先勝三點為勝隊,各點採五局三勝制,每局十一分。
2.個人賽各組採五局三勝制,每局十一分。
3.各組僅報名一隊時,不舉行比賽。
4.各組報名二隊時,採三賽二勝制。
5.各組報名五隊以下(含五隊)採單循環制。
6.各組報名六隊以上、十一隊以下(含十一隊),分兩組單循環預賽,每組取二名參加循環決賽(預賽成績保留移併決賽成績計算)。
7.各組報名十二隊以上、十六隊以下(含十六隊),分四組單循環預賽,每組取一名參加單循環決賽。
8.各組報名十七隊以上、廿四隊以下(含廿四隊),分六組單循環預賽,每組取一名參加單循環決賽。
9.各組報名廿五隊以上(含廿五隊),以三至四隊為一組,分組單循環預賽,每組取一名,分二組參加單循環複賽,複賽每組取第一、第二名單循環決賽爭前四名(複賽成績保留),複賽每組第三名爭決賽五、六名,複賽每組第四名爭決賽七、八名。
10.承辦學校得逕行進入決賽,但不可直接取得名次(決賽隊數應多於錄取名次之隊數)。
(五)循環賽計分法:
1.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積分多者獲勝。
2.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其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往後之出賽權亦予取消。
3.積分相等時其判定勝負之優先順序如下:
(1)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積分多者獲勝。
(2)如遇二隊或二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該相關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a.(勝點和)÷(負點和)之商大者獲勝。
b.(總勝局數)÷(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獲勝。
c.(總勝分)÷(總負分)之商大者獲勝。
d.相關隊在該循環賽中全部比賽結果再依A、B、C方式循序判定。
十四、比賽抽籤:
訂於
十五、領隊會議:
(一)訂於
(二)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如對某隊參賽者資格有疑問時,得於會議中提出。
(四)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
十六、競賽規定事項:
(一)各參加單位請於
(二)各隊應詳閱出賽時間並於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領取出賽名單填寫,賽前十五分鐘提交大會競賽組,未能提出名單者以棄權論,本比賽時間更動,以大會報告為準。
(三)球員出場比賽,必須攜帶服務證明正本,以備查對身分,無法當場提出證明者,不得參加比賽。
(四)開幕典禮:於
(五)閉幕典禮暨頒獎:於
(六)比賽時發生規則問題,或規則無明文規定之問題,而裁判長不能解釋時,得由審判委員會裁決之。
(七)凡排點制比賽之項目,若有空點現象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1.兩隊勝負尚未分出之前,出賽單位各點若有選手缺席時,視同空點(雙打時僅一名選手出賽亦屬空點)。空點一經判定,則不論該場己賽勝負如何,一概判為對方勝場(其比數之計算為3:0)。
2.若出賽單位選手不足時,應於排點前向大會申明。並告知對方後,只可將選手排在前面各點,中間不得有空點,後面未排之各點均判為對方之勝點(若未告知時,則該場比賽亦視為空點,而判為對方之勝場)。
3.空點經判定後,僅該場判為負場,其先前已賽之成績依舊保留。亦不取消往後之賽程。
4.兩隊出賽時,雙方選手應全體列隊,核對各點出賽選手身份無誤後,開始進行比賽。若有球員缺席時,應在開賽後三十分鐘內向裁判報到(並核對身份);否則視同空點,該場比賽判為對方之勝場。
十七、獎勵:
(一)錄取優勝:各組報名隊數在十八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至十七隊取四名;五至七隊取三名;三至四隊取二名;二隊取一名。
(二)優勝各隊由大會各贈獎盃乙座。
十八、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座,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鬥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十九、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附則:
(一)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規程經大專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97年度教職員工桌球錦標賽報名表
學校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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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組別 |
ㄧ、個人賽 |
□首長組個人賽 □長青組個人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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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團體賽 |
□男甲組 □男乙組 □男丙組 □女甲組 □女乙組 □壯年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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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 |
電話: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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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 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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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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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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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手 名 單 |
姓 名 |
職 級 |
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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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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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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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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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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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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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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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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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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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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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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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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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1.填表時請力求字跡工整,以利辨識。 2.報名日期至 3.寄送報名表時請務必連同匯票一併寄送,如未寄送匯票之單位不予編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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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簽蓋單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