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7年第32屆國際「自由盃」長青桌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旨:為慶祝自由日,響應政府推行全民體育、推展桌球運動及加強球友間之聯誼、增進國際間長青球員之友誼,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台北市政府、台北市體育處、台北市體育會。
四、承辦單位:中華桌協長青委員會、台北市體育會桌球委員會、台北體育學院。
五、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29、30日(星期六、日)。
備考:29日舉行團體賽、30日舉行個人賽。
六、比賽地點:台北市立體育館。
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4段10號4樓。電話:(02)25702330。
七、比賽資格:凡台灣區之居民及居住於國內外華僑或外國人士,符合各組比賽年齡規定者,均可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八、比賽項目:
(一) 團體賽:男子及女子40歲、50歲、60歲、70歲、80歲組,每隊最多報名6人,每人限報名一組一隊。
1. 男、女40歲組(限民國57年-西元1968年出生或以前出生)。
2. 男、女50歲組(限民國47年-西元1958年出生或以前出生)。
3. 男、女60歲組(限民國37年-西元1948年出生或以前出生)。
4. 男、女70歲組(限民國27年-西元1938年出生或以前出生)。
5. 男、女80歲組(限民國17年-西元1928年出生或以前出生)。
(二) 個人賽:設男子單打、女子單打。
1. 40歲組(40-49歲)。 2. 50歲組(50-59歲)。
3. 60歲組(60-69歲)。 4. 70歲組(70-79歲)。
5. 80歲組(80-89歲)。
以上各組年齡之計算均以年次為準,例如40歲組為民國57年出生(西元1968年出生)者,餘各組類推,但球員可降組報名參賽。
九、比賽方式:
(一) 男子、女子團體組皆採4單1雙5點制(第3點雙打-單打可兼雙打,惟兼雙打者不可同時排第1、2點出賽;每場最少4人,最多6人出賽),先行分組單循環預賽,各組取冠、亞軍依排定賽程(冠軍得選決賽亞軍之出賽位)進行單淘汰決賽。
(二) 男子、女子個人賽,先行分組單循環預賽,各組取冠、亞軍依排定賽程(冠軍得選決賽亞軍之出賽位)進行單淘汰決賽。
(三) 每點5局3勝制,每局11球。
(四) 為使比賽順利進行,大會得採分桌比賽。
十、比賽用球:蝴蝶牌40mm三星橘(黃)色球。
十一、比賽用桌:STIGA 860型球桌。
十二、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公布之最新桌球規則。
十三、報名:
(一) 日期:自即日起至97年2月4日止(郵戳為憑)。
(二) 方式:掛號寄件
收件人:劉杰柟總幹事。郵政信箱:台北郵局第84-555號信箱。
(三)手續:填寫本會印妥之報名表(可自行影印),連同報名費(郵局匯票或電匯存根聯影本)寄繳
(四)費用:團體賽每隊新台幣貳仟元整,個人單打賽每人肆佰元整。
匯票請指名「中華民國桌球協會長青委員會 王李德隆」為受款人。或請電匯「玉山銀行板新分行 帳號:0484-440-005129 戶名:中華民國桌球協會長青委員會 王李德隆」。
未繳交報名費者不得參加抽籤。
(五) 聯絡人
劉總幹事杰柟 行動電話:0935-737-555。
林副總幹事正義 行動電話:0933-269-731
黃顧問振祥 行動電話:0933-914-575
(六) 報名表於抽籤後不得更改名單。
十四、抽籤:
(一) 日期:97年3月1日(星期六)下午2時。
(二) 地點:台北科技大學中正館(體育館)5樓會議室
台北市忠孝東路3段1號(捷運板南線 忠孝新生站下)
備考:凡未出席者由本會(或出席者)代抽,事後不得異議。
十五、獎勵:取前四名團體及單打優勝隊伍,依名次頒發獎杯、獎牌(獎狀)或獎品。
註1:團體賽各組報名隊數4-7隊,取優勝2隊。報名隊數3隊以下改為表演賽,取優勝1隊發給獎牌。
註2:單打賽各組報名人數15-20人,取優勝2名;各組報名人數10-15人,取優勝1名;報名人數10人以下改為表演賽,取優勝2名發給獎牌。
十六、比賽細則:
(一) 上屆前三名團體及單打優勝隊伍於預賽中列為種子。
(二) 上屆前三名團體及單打優勝隊伍於複決賽之籤次,如為分組第一名將依序列為種子,如為分組第二名則由該組第一名遞補為種子。
(三) 循環預賽分組第1、2名者於複決賽,依已排定賽程進行。
(四) 球員如重複報名,以第一次出場比賽名單為準。
(五) 球員出賽時必須備妥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驗(證明文件必須附有照片,不可影印)否則以棄權論。
(六) 比賽中午便當及飲水由大會提供。
十七、罰則:凡有冒名頂替者,該隊、該員喪失比賽資格,已賽成績不予列入,該隊(員)1年不得參加本會舉辦之比賽。
十八、申訴:
(一) 比賽爭議如規則上無明文規定時,以審判委員會之決議為終結。
(二) 申訴應於問題發生十五分鐘內,由領隊或教練簽章提出書面申訴,並繳納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元整,送審判委員會審查,經判決無理由時,沒收保證金充當比賽(會務)基金。
十九、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以大會宣布為準。
二十、本比賽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年 月 日體字第 號函核准辦理。